绵司发〔2016〕18号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绵阳市司法鉴定人出庭管理规范
(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司法局,各司法鉴定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现将《绵阳市司法鉴定人出庭管理规范(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司法局
2016年3月1日
绵阳市司法鉴定人出庭管理规范(试行)
为保障司法鉴定的客观、公正、准确,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鉴定意见的质量和证明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本规范所称的司法鉴定人,是指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核准登记,编入《四川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并对涉案的专门性问题做出鉴定意见的司法鉴定执业人员。
第二条 在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决定司法鉴定人是否出庭质证。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也可自行决定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
第三条 开庭审理前,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和质询提纲。
第四条 人民法院决定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的,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7日前,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并送达到需出庭司法鉴定人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五条 司法鉴定人出庭通知书上应注明需出庭司法鉴定人的姓名、鉴定文书的编号、案件当事人姓名、出庭事由,到庭作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出庭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事项。
第六条 司法鉴定人在收到通知书后,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并采用积极准备出庭接受质证,若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及时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并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做到:
(一)着装整齐、举止文明;
(二)言词严谨、尊重对方;
(三)依法客观、公正、如实地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询问;
(四)遵守法庭纪律,不得擅自退庭。
第八条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向法庭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第九条 质询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对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质询应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如实作答,与鉴定事项无关的内容,有权拒绝回答。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庭审后核对庭审记录,确认无误后签名。
第十条 司法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应当对司法鉴定人的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个人相关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止、干扰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不出庭:
(一)该鉴定意见对案件的审判不起决定作用;
(二)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共同做出的鉴定意见,已有一名鉴定人出庭,并向法院提交了其他鉴定人的书面授权;
(三)司法鉴定人因突发疾病、重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四)司法鉴定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出庭的;
(五)因其他特殊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书面准许后,由无法出庭的司法鉴定人所在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质询出具书面的质证意见。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餐费和误工补贴等必要费用,由申请方先行垫付,人民法院代为收取,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五条 未经人民法院同意,司法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作证的,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可不予采信,且人民法院可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绵阳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2016年3 月 1日起施行。